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測繪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ociety for Geodesy Photogrammetry and Cartography;縮寫為CSGP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全國測繪科技工作者和相關科研、教育、企事業單位依法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新時代擔負起團結引導測繪科技工作者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團結和動員廣大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促進測繪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測繪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測繪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測繪科技與社會經濟的結合;貫徹國家科技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反映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測繪保障服務,為廣大測繪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測繪職工科學素養服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測繪科技學術交流,組織召開學術年會、研討交流會議;組織對測繪高新技術的考察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倡導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開展開發青少年智力和普及測繪科技知識的有關活動。
(三)開展民間國際測繪科技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參加國際大地測量協會(IAG)、國際攝影測量與遙感學會(ISPRS)、國際地圖制圖協會(ICA)、國際測量師聯合會(FIG)等國際測繪學術團體。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測繪學報》、《中國測繪》、《中國測繪學科發展藍皮書》、測繪科普讀物、測繪論文集以及其它有關文獻資料,組織攝制相關電子音像制品等,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測繪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測繪科技工作者對測繪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提出建議。
(八)按照規定批準同意的范圍開展中國測繪學會科學技術獎等相關評比表彰活動。
(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測繪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幫助本會會員及測繪行業職工補充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測繪學術活動,發現優秀測繪科技人才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薦。
(十)開展測繪科技、教育等方面的論證、評估服務。受政府委托承擔科技成果評價、測繪類教育專業認證、測繪市場信用評價、測繪地理信息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測繪地理信息科普基地認定、團體標準制定以及測繪重大項目評估等工作。
(十一)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于測繪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依法創辦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科技性質實體機構。
(十二)承接業務主管單位和業務指導部門移交的工作職能,完成其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包含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學生會員。
單位會員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測繪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校、社會組織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普通會員
1.承認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具有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的科技人員;或科級以上,熱心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的測繪管理工作者;
3.在測繪行業或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相關人員。
(二)資深會員
資深會員應是本會普通會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本會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秘書長,或在省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的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或本會分支機構的正副主任委員,或被本會授予的名譽理事;
2.從事本會或在省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專職工作15年以上,并有卓越貢獻者;
3.具有教授、研究員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任職5年以上者;
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熱心學會活動,且獲得本會或其他省部級科技獎勵,或從事測繪工作30年以上者。
(三)榮譽會員
1.對測繪地理信息學科發展有重要貢獻者,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專家、學者,
2.原則提名不擔任行政(和學會)職務的院士(60歲以上),學會換屆后不再擔任秘書長(含)以上職務的學會領導為榮譽會員。
(三)外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四)學生會員
1.承認并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2.在校二年以上的本科、一年以上的碩士及博士研究生,品學兼優,有志于我國測繪事業;
3.參加過一次以上由本會及在省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分支機構組織的學術活動。
(五) 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與本會的學科(或專業) 有關;
2.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與測繪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工作;
3.計劃單列市以上的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或其他依法注冊的相關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本會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1.提交《單位會員申請表》;
2.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序
1.由個人(或團體會員單位)登陸本會網站的會員管理系統,按所在省份或分支機構的專業領域,進行網上申請注冊;
2.注冊時填寫《中國測繪學會個人會員申請表》,連同一寸照片上傳至信息系統;
3.由本會委托的在省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分支機構進行網上初審,并將合格者的材料網上提交至經本會理事會議討論通過,按業務主管單位及學會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準予入會,準予入會的,同時分配會員編號;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將全國統一格式的個人會員證書電子版式樣及統一分配ID號及條形碼,反饋相應的在省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和分支機構,由本會理事會委托在省級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測繪學會和分支機構下載打印并頒發證書。
(三) 資深會員的入會程序
1.由本人填寫《資深個人會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蓋章證明后,寄送本會秘書處;
2.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核編資深個人會員ID號,頒發《資深個人會員證》。
(四)榮譽會員
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五)外籍會員的入會程序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2名常務理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外籍會員證》。
(六)學生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1.按照本會普通會員的入會程序辦理;
2.學生會員分配到工作單位后,重新下載、填報、提交普通會員的申請資料,可轉為普通會員。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本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經本會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士制度,中國測繪學會會士是中國測繪學會會員的學術榮譽稱號。會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 理事會的組成原則:由會員中有學術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從事組織管理的領導干部組成。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單位會員理事的比例適當;能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二) 理事會的產生: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根據理事會組成原則提出換屆方案,由有關單位和理事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推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三) 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執行。屆中調整的理事數不得超過原理事數的1/5。
(四) 本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應是本會理事并對本會和我國測繪事業有較大貢獻者,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名,經新一屆理事會選舉通過后聘任,任期一屆。名譽理事可以列席理事會議,不具備理事會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活動與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開會決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決定召開,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監事長和副監事長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選舉和或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 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 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監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四節 本會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 在測繪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優秀高級管理工作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是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授權本會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
第三十八條 根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編制性質,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制度??稍囆袑嵭懈偁幒土鲃拥膭討B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其檔案管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專業技術職務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等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原則上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會統一管理。分支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以分支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應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